股权激励还是民间借贷,一场关于“钱”的性质之争

一份看似寻常的《借款协议》,背后却牵出一家初创科技公司创始团队内部的持股安排罢了。当公司估值节节攀升,曾经的“借款”究竟是应当偿还的债务,还是无需归还的风险投资?这起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借贷纠纷案,在2024年判决生效后,迅速成为创投圈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样本。案件的标的额并非天文数字——本金加利息合计约1200万元,但其核心争议却直接击中了当下股权激励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制度裂缝:当激励工具与借贷工具在同一份文件中被模糊处理时,司法裁判将如何穿透形式、界定本质?


事情要从五年前说起。某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为吸引资深算法工程师张某加盟,由创始人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借给张某300万元用于“购房安家”,年利率4%,分十年还清。协议同时附加一条“特别约定”:若张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达成业绩考核指标,则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动转化为张某持有的公司1.5%股权,由王某转让相应份额。若张某提前离职或未达考核标准,则需按协议偿还全部本息。此后三年,公司获得多轮融资,估值从1亿元飙升至8亿元。第四年初,张某因与创始团队在技术路线上产生分歧而离职。王某随即依据协议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张某则抗辩称,该笔款项名义为借款,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激励对价,自己已服务三年,公司估值暴涨主要依赖其主导的技术研发,要求按公允价格折算股权利益。


一审法院的判决让不少人感到意外: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协议中的“特别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股权赠与承诺,因张某未满足“工作满五年”的条件,该承诺失效,张某应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这一结果引发了公司内部与外部观察者的两级分化——支持者认为契约必须严守,条件不成就则激励落空;反对者则指出,若员工在估值高涨时被辞退或排挤离职,将面临“钱权两空”的极端风险。真正让这起案件具备行业标杆意义的,是二审阶段代理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与法律论证。


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调整了诉讼策略,将争议焦点从“是否还款”转向“款项性质与激励目的之探求”。律师调取了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员工期权授予通知、招股说明书草稿等三十余份内部文件,证明张某所获的“借款”与公司同期向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发放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数额、考核标准上高度吻合,且王某在内部邮件中多次将这笔款项称为“给老张的干股预留”。更重要的是,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释应综合考量缔约背景、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的规定,主张《借款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全部,而仅是股权激励的“过渡性外壳”。二审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该观点,改判认定案涉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股权激励对价,因张某离职系因公司调整研发方向所致,并非其主动违约,且其对技术贡献显著,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已支付部分“利息”,并按张某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其应得股权对应价值的30%作为补偿。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反转,折射出股权激励协议设计中的深层次矛盾。在实务中,许多初创企业为了规避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限制,或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倾向于使用“个人借款—股权转化”的嵌套结构。但这种安排的风险在于,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倾向于优先采纳形式上的书面约定,而忽视激励的真实属性。本案例的启示在于两点。其一,对于企业而言,股权激励工具必须与借贷工具彻底切割。如果确需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应另行签署独立协议,并在激励文件中明确载明“本协议独立于借贷关系,不因借贷协议的履行或解除而受影响”。其二,对于接受激励的员工而言,应避免接受个人股东名义的借款型激励,而应争取以公司为主体、通过股东会决议正式授予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


股权激励还是民间借贷,一场关于“钱”的性质之争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纠纷本质上是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在创新企业治理中的一次正面碰撞。司法裁判在个案中游走于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之间,其尺度直接影响着创业企业吸引核心人才的制度信心。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涉股权激励纠纷中愈发注重探寻合同真意,而非机械套用借贷规则。北京高院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股权激励相关纠纷案件的解答(试行)》中便明确提出,要“结合行业惯例、激励目的、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法律关系性质”。这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具弹性的裁判指引,也让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更充分的论证空间。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起案件带来的是方法论层面的提醒:股权激励争议不像普通商事纠纷那样依赖单一合同文本即可定分止争,它要求代理人将证据链延伸到公司内部治理的全过程,从商业逻辑的反推中寻找法律关系的真实坐标。当一份文件同时具备借贷与投资的表观特征时,双方的争议就不再是对文字的理解,而是对这场以“钱”为名、以“权”为实的合作,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商业失败风险的重新分配。判决已尘埃落定,但给企业治理与个人职业选择留下的思考,远比那1200万元更加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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