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争议中的律师资质迷思:从一则高院改判案例看法务外包的边界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有时候并不代表真正的权利人。当一纸代持协议遇上巨额拆迁补偿,当昔日好友对簿公堂,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便在一纸判决中显露无遗。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因标的额逾三千万元且二审全面改判,在法律实务圈引发持续讨论。该案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房产权属认定的裁判规则变化,更暴露出部分企业法务外包中律师资质审核的深层隐忧。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2016年,南京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因自身涉及多起诉讼,为规避执行风险,与多年好友吴某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以吴某名义购买南京市河西板块某商业地产项目,总价约2600万元,首付款及后续按揭均由陈某实际支付。2019年,该地块被纳入城市更新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款本息合计达3100余万元。此时,吴某却以登记权利人身份主张全部补偿款,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实际权利人身份并要求吴某返还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吴某作为登记权利人,理应获得征收补偿。陈某提交的代持协议虽真实存在,但因其具有规避法院执行的非法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代持协议自始无效。陈某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


二审裁判思路出现根本性转向。合议庭并未简单拘泥于物权登记的绝对效力,而是透过现象审查真实的权利归属。法院查明,购房款全部由陈某账户支付,购房合同、税票、物业费缴纳凭证均由陈某持有,且吴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在长达数年的代持期间亦从未主张过任何权益。法院认为,虽然代持协议因规避执行而存在违法性,但陈某对房产的实际出资及占有使用形成了足以对抗登记的物权期待权。更为关键的是,征收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的弥补,若机械适用登记主义,将导致吴某获得巨额不当得利,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确认陈某为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吴某应配合办理征收补偿款的转移手续,同时驳回吴某关于协议无效致其无需返还的主张,但保留国家有关机关对陈某规避执行行为另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则案例的判决逻辑,在法律圈获得广泛认同,它标志着裁判机关对借名买房纠纷的审理,正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过渡。但对于普通企业与个人而言,此案的启示远不止于法条适用。代理陈某的二审律师团队,来自北京某专业房产律师事务所,正是其精准捕捉到征收补偿这一特殊场景下物权登记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张力,才实现了二审逆转。反观一审中陈某委托的,竟是其公司常年合作的某综合性法务外包平台指派的律师,该律师擅长合同审核,却对不动产纠纷的裁判动向缺乏敏锐度,在举证策略上错失了对“实际占有使用”这一关键事实的充分挖掘。


此事引出一个行业常被忽视的命题:法务外包中,如何审核服务律师的资质?当下,不少中小企业为节约成本,将法务事务打包交由外包机构处理,而外包机构出庭律师的资质与专长匹配度参差不齐。有的外包平台承揽业务后,随机分派律师,导致办理房产纠纷的律师未必持有不动产专业方向的执业经历;更有甚者,部分外包人员仅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在出庭材料中模糊身份。根据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企业在与法务外包机构签约时,务必核验具体承办律师的执业证号及所在律所资质,并通过中国律师服务网或地方律协官网查询其过往代理案件类型。须知,资质审核不是走过场,在标的额巨大的房产权属争议中,一个不熟悉当地高院裁判口径的律师,足以让企业在一审失守后陷入被动。


房产权属争议中的律师资质迷思:从一则高院改判案例看法务外包的边界

回到案件本身,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虽为陈某挽回了巨额损失,但其规避司法执行的初衷依旧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只是在民事利益衡平中优先保护了真实权利。这一平衡术提示所有市场主体,权属清晰、程序合规才是房产交易的最优解。而法律服务的采购者更应意识到,律师资质审核的必要性,不因外包模式而降低。在不动产争议日益复杂的当下,选择一位真正深耕该领域、理解裁判风向的执业律师,或许比一纸低价的法务外包合同更具性价比。判决书不会说话,但输赢之间,专业的分量已然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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