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二审”迷局:一位大律师的上诉之路与规则重构

在商业世界里,股权激励常被视为绑定律所核心人才的“金手铐”,但一旦律所内部发生裂变,这手铐便可能成为旷日持久诉讼的导火索啊。2025年,一起标的额超过两千万元、历时近三年的律师股权激励纠纷上诉案在东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落锤,判决结果不仅让当事双方尘埃落定,更在律师行业内投下了一枚关于“合伙人退出机制”的重磅石子。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执业逾二十年的资深律师,曾在某全国性大所担任高级合伙人。2019年,该所推行内部“权益合伙人持股计划”,他出资认购了律所管理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并签署了长达四十页的《股权激励协议》。协议中约定,若合伙人主动离职或违反竞业限制,律所有权以“原始出资额”回购其股权。2023年初,因管理理念冲突,该律师提出退伙,律所随即启动回购程序,仅愿支付其当初的出资款一百二十万元。而此时,根据律所近三年平均利润测算,其持股对应公允价值已逾两千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并非简单的“钱多钱少”,而是这份名为“激励”实为“约束”的协议,其回购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当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律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离职回购的风险,故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位律师随即提起上诉,并委托了专注于公司股权纠纷的律师团队。二审中,代理律师并未纠缠于“显失公平”的主观标准,而是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将矛头指向回购定价机制的“程序正义”。他们调取了律所近五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该所净资产收益率持续走高,且股份在内部存在活跃的“隐形交易市场”——此前两年间,已有三位离职合伙人通过私下协议,以高于原始出资额数倍的价格完成了股权转让。这一证据链条直指一个核心矛盾:若律所一面在内部强调股权具有“投资增值属性”以吸引优秀律师认购,另一面又在退出时动用“原始出资”条款封杀溢价空间,则该条款的适用基础已然动摇,因律所自身行为已构成对“对等公平”原则的违背。


二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采纳了部分观点。法院指出,股权激励协议虽属商事自治范畴,但律所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内部治理更应体现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平衡。当激励对象已经按约履行了长达四年的服务期,且律所同期利润激增,完全按“成本价”强制回购,实质上剥夺了激励对象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最终,法院改判律所以“评估机构出具的二级市场参考价”即每股净资产溢价30%的价格回购,总金额折合人民币八百六十万元。判决同时明确,该案确立了律所股权激励纠纷中“若存在非公开转让先例,应参照在先价格”的裁判规则。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它颠覆了行业内流传多年的“聘书即卖身契”的潜规则。长期以来,许多律所的人力资源文本都由内部律师起草,条款设计往往偏向律所利益,尤其对离职合伙人的惩罚性回购条款,被很多年轻合伙人视为“不可触碰的禁区”。该案判决后,多家本土大所紧急启动了内部治理文件的合规审查,尤其是说对涉及退伙结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回购价格联动的条款进行修订,以避免在后续纠纷中遭遇类似的司法否定性评价。


对于行业而言,此案的启示远不止于个案胜诉。它提醒所有投身平台化、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激励”而不在于“惩罚”。当制度设计中的退出成本畸高,甚至高于外部市场的合理预期时,这套制度非但无法留住人才,反而会成为催生内部矛盾、引发连环诉讼的温床。二审判决中所体现的“尊重意思自治但须矫正明显失衡”的裁判智慧,为那些正面临合伙人代际更迭或规模化扩张的律所,提供了一份极具操作性的反面教材:契约精神的底色,从来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对共同事业愿景的诚信守护。


一场上诉,两千万争议,最终以八百六十万的改判画上逗号。它留下的,不只是一位律师个人权益的挽回,更是整个律师行业股权治理走向成熟、透明与公允的新起点。未来,当更多律师在签署那一纸激励协议时,或许会少一分盲从,多一分对规则公平性的审慎打量。而这,正是法律人自身法治实践的应有之义。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105law.com

联系我们

15007178490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78792437@qq.com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