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劳动争议风险提示:从一场“身份”之争看行业合规边界

2025年春天,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在法律圈悄然传开,案由并不复杂——一名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但判决结果却让不少律所管理者和年轻法律人感到意外哟。案情梗概如下:某知名律所与一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为一年,生活费按月发放,无提成、无年终奖,协议末尾特别注明“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本协议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实习期满后,该实习人员未能通过面试考核,律所随即终止协议并停发生活费。该实习人员遂以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实习人员与律所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后,该实习人员起诉至法院。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单纯的学习培训关系。律所方面援引司法行政部门的传统口径,强调实习律师的本质是“执业前的职业训练”,需在指导律师带领下辅助办案,不独立承办案件,亦不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不属于典型的“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就业形态。而该实习人员则提出:其每日按律所考勤制度打卡上下班,接受律所统一的工位管理和业务分配,领取的“生活费”实际上具有劳动报酬性质,且其辅助工作如起草文书、参与会见、整理证据等为律所创造了直接的经济价值,劳动法上从属性特征明显,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组织了细致的证据交换。考勤记录显示,该实习人员一年内全勤率超过95%,请假需经团队合伙人书面批准;工作安排表载明其承接了数十件案件的辅助工作,部分法律文书的初稿由其独立完成并直接写入最终提交法院的版本。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应仅凭协议名称或当事人约定,而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三要素进行实质审查,即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和业务组成性。该实习人员接受律所劳动管理、从事律所业务组成部分的辅助工作并定期获取报酬,实质劳动关系特征明显。但法院同时注意到,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明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在律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参与实务训练,且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这种法定强制实习制度,使得实习人员的学习属性与劳动属性高度交织。


二审法院在维持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具平衡性的裁判思路。法院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正视实习律师兼具“学生”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不宜一刀切地否定其劳动法上的部分权益。最终,法院虽未完全支持该实习人员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但依据公平原则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令律所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协议的一个月生活费作为补偿,并补缴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险。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申请再审,律所也以此为戒调整了内部实习管理制度。


此案在网端引发热议,折射出行业内一个长期被遮蔽的灰色地带。实习律师常被视作律所的“蓄水池”和“候补力量”,但现实中不少律所仅支付微薄补贴,实习律师却承担着大量基础却不可或缺的工作。这起案例的判决导向具有明显的规范意义:第一,司法机关倾向于通过实质用工标准穿透“实习协议”的外壳,而非简单采信合同措辞;第二,律所若对实习人员实施全职化管理,则须承担用人单位应有的社保、解约补偿等合规成本;第三,实习人员的身份认定将直接影响其执业风险承担,若认定为劳动关系,指导律师与律所对其工作成果的管理责任边界也会更加清晰。


律师行业的专业属性常常让人忽视其劳动密集的底色,而实习生恰恰处于这一张力最为激烈的部位。从合规经营的角度出发,律所应当比照《劳动合同法》对实习人员管理进行分级分类:对完全脱离学校、全职坐班并参与案源开拓和案件实质办理的实习人员,最稳妥的做法是与其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对确系在校生见习或短期交流的,则应严格区分身份并书面明确培训性质。律师个人层面,实习人员也应在签约时主动了解自身的法律定位,审查协议中关于报酬发放、考核标准、社保缴纳和协议解除的条款,保留好打卡记录、工作成果和沟通函件,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拥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法律行业的代际传承,依赖一代代实习律师的投入与付出。这份职业的尊荣感不应建立在对权利边界的模糊和默许之上。实习律师的身份之问,本质上是法律服务业从粗放走向成熟必须回答的命题。案例警示的意义不在于抵触实习制度,而在于让入门之路的每一步都有清晰规则可循。律所与实习人员之间,不应是单向度的“恩赐”与“感激”,而应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彼此成就。规则愈是清晰,初心愈能长久。这起案件的样本价值,或许就在于以一场诉讼,为整个行业的规范化补上了一块重要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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